商务部关于二手车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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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目的: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
- 定义:二手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设立条件和程序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具备独立的中介机构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3名以上专业人员及规范的规章制度。
- 设立程序:申请人需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行为规范
- 卖方要求:卖方应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
- 交易合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禁止交易车辆:包括已报废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抵押期间或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等。
监督管理
- 职责分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
- 实施日期: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政府各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推动国内二手车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如《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政策为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