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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以不服管教为由虐待儿子致死,父母在管教未成年子女过程中致子女死亡,是“故意伤..

母亲以不服管教为由虐待儿子致死

(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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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最近看到这样三件法治新闻。

一件发生在温州,母亲打死了九岁的女儿。

5月8日晚,瓯海区郭溪街道辖区居民郑某某(女,44岁),在家中管教女儿胡某某(9岁)时,对其进行训斥打骂,致使胡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处置,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母亲以不服管教为由虐待儿子致死

另一件发生在青岛,父亲打死了九岁的儿子。

5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发布通报称,2025年5月18日19时许,接黄岛区某医院报警称,一男孩受伤送医,正在救治。民警到场处置,经初步调查,5月18日16时许,王某元(男,35岁)在家中管教打骂其子王某某(9岁),致王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元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母亲以不服管教为由虐待儿子致死

还有一件略有不同,福建的父亲对九岁的儿子,一名可以称之为围棋神童的业余六段围棋选手长期棍棒教育,导致孩子在5月19日跳楼轻生。

这一件悲剧,虽然目前还没有官方通报,但基本判断情况属实。

这些人伦悲剧,都让人看得心头一紧。

关于父母在管教未成年子女过程中,将子女殴打或逼迫致死的悲剧,其实已经发生的足够多了,只是这几起几乎在同时发生,而且凋零的未成年人又都是九岁,才引起了我的关注。

这背后涉及的社会、文化、制度、心理、情绪管理、教育观念、家庭认知、东亚传统等因素很多,要写的话,可以写一篇几万字的论文。

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就不赘述了。

只用一声轻轻的叹息轻轻带过。

唉....

愿小朋友在天堂里快乐。

因为这里是一个严肃的法治频道,所以我们还是讨论前两起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三起暂时并没有明确涉及刑事犯罪)。

公安机关对在管教过程中打死未成年子女的温州的母亲、青岛的父亲,都是以什么罪名立案并刑事拘留的?

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先看《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最高刑为七年,一般这种情况大多数都会有自首、抢救、认罪认罚等情节,法官再考虑到人伦惨剧因素,量刑会控制在有期徒刑三到五年间,甚至缓刑也有可能。

如果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话,最低十年有期徒刑起步,即使有自首、抢救、认罪认罚等情节,一般也不可能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说,两个罪名的差异还是相当大的。

那么,很多人的直觉都是,管教打骂孩子致其死亡,那不就是“故意伤害罪”吗?怎么还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所区分的。

我们看以下几个案例。

1、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9刑初150号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摘要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1(殁年11周岁)系父子关系。在案发前,因刘某1贪玩好耍,常常放学后玩耍至深夜才回家,刘某某曾两次对刘某1进行捆吊约半小时的体罚。2019年4月1日晚19时许,刘某某回到家中,发现刘某1未归家,刘某某与其妻肖某1在家中等候至次日凌晨,刘某1仍未回家,夫妻二人外出分头寻找,凌晨1时许,刘某某找到刘某1,将其带回家中,刘某某先是用锄头把击打刘某1的脚,继后又找来一根尼龙绳,将绳子的一端从住房二楼的背面放下一楼,用绳子捆绑住刘某1的胸部,又回到二楼拉动绳子固定在二楼一窗户上,将刘某1悬空吊起,然后坐在卧室里对着刘某1进行训斥。刘某1在被捆吊过程中,曾喊叫呼吸困难,要求放开,刘某某凭经验,认为以往每次都吊半小时左右,故未理睬。大约吊了半小时左右,刘某某发现刘某1没有了声音,头偏往一侧,喊叫也无应答,慌忙将刘某1放下做人工呼吸,随即背往威信县骨泰医院抢救,至2时19分,医院临床宣布刘某1死亡。

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1系被捆绑胸部并处于悬挂体位导致胸廓活动受限所致的体位性窒息死亡。案发后,刘某某于当日下午19时14分到威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1日,被害人刘某1之母(亦即刘某某之妻)肖某1向威信县公安局提交谅解书,提出刘某某与其夫妻关系较好,刘某某平时尽心抚养、关爱刘某1,因教育方法不当致刘某1死亡,实属过失,家中尚有三个子女及患有重病的老人需要照管,自愿谅解刘某某,希望对其宽大处理。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对子女管教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捆、吊,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现被害人身体出现异常后主动采取救助措施,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亲属提交谅解书对被告人刘伦清予以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刘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父亲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殴打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用锄头把击打刘某1的脚),真正导致孩子死亡的原因是用尼龙绳悬吊二楼引起的体位性窒息。

这种悬吊方式的“管教”行为,从刑法的角度,不能界定为“故意伤害”,所以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摘要为: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马*的儿子马*某(殁年13岁)偷拿家中的钱后离家出走,马*经多方寻找无果。同月19日,马*女友陈某某无意中在沙湾区沙湾镇自家的老房子里发现马*某,即电话告知马*。17时许马*赶到后欲将马*某带回家中,马*某不从,马*一气之下把马*某按住并将马*某双手捆绑,强行将马*某用橡皮绳捆绑在摩托车后座上骑车带回家中。回家后马*因要到地里收谷子担心马*再次逃跑,便没有马上为马*某松绑。马*及其母亲欧某某收完谷子后即21时许回到家,看见马*某绑在摩托车后座下有呕吐物,马*将其松绑并扶到床上睡觉。次日0时左右,马*的母亲欧某某发现马*某没有呼吸后告知马*,马*在确定马*某死亡后便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马*某死亡原因符合体位性窒息合并肺部感染致其死亡。

...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由于子女不听话,在管教子女的过程中方法不当而造成,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自首、初犯,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社会调查评估机关同意对其社区矫正。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这起案件中,造成13岁的未成年子女死亡的原因,同样是因捆绑造成的体位性窒息合并肺部感染致。

同样未界定为“故意伤害罪”,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甚至还适用了缓刑。

从这两起判决书来看,我们可以确定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

对于家长因管教不当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中,如果死因是“因殴打导致的外伤性休克性死亡”、或者“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或者“体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体液大量渗出于组织间隙、有效循环血量降低,继发创伤性休克、肺脂肪栓塞死亡”、或者“机械性损伤致心、肺、脊髓挫伤并发肺脂肪栓塞而死亡”等(以上鉴定结论均摘自多起父母殴打未成年子女导致子女死亡的真实案件判决书),说明家长是在“管教过程中”持续性地殴打、伤害子女,并最终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而对于轻微殴打,造成子女死亡的原因主要是“捆绑”、“束缚”等行为造成的“体位性窒息”导致的死亡,一般不认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认为是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判决结果自然也相对较轻。

因此,对于温州、青岛的“虎妈”、“虎爸”到底涉嫌什么罪名,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具体分析。

但不管怎么说,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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