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搬家被强收900元,158一口价,客户遭遇坐地起价900元,警方调查揭开黑幕
- 更新日期: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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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刘女士下单“158元一口价”的搬家服务,东西搬上车,10分钟路程送到新家。3个工人把东西卸下后,让刘女士另外支付每人300,共900元的人工费。
搬家工说:不给就耗着,有的是办法对付她,司机还举起手威胁要打人。
因怕被报复,刘女士最终支付了900元人工费。3人拿到钱后,开车扬长而去,却把东西都留在了楼下。
女子向平台投诉后,又报警求助,结果事闹大了!
刘女士计划搬家,为了省心省力,她在第三方平台上浏览搬家服务。
“158元一口价”的搬家公司吸引了她的注意。刘女士的理解非常直接:158包含了整个搬家过程,只需支付158元。
考虑到自己的物品不多,路程仅有大约10分钟车程,刘女士觉得这个“一口价”非常合适,便果断下了单。
到了约定的搬家日,刘女士出于谨慎,再次通过电话与搬家公司核对了价格、地址和时间,得到确认无误后,才放心让他们上门。
搬家公司来了包括司机在内的三名搬家工人,很快就把所有物品装上了车。
然而,当三名工人将刘女士的物品从车上卸下,堆放在路边时,便不往楼上搬了。
刘女士认为服务还没结束,催促他们把东西搬到楼上。
其中一名搬家工人,提出了一个让刘女士始料未及的要求,她必须再额外支付每人300元的人工费,否则他们就不再管了,东西就扔在楼下。
刘女士当场愣住了,自己下单时明确是“一口价”全包,钱都已经支付了,怎么现在又凭空冒出来900元的人工费?
她立刻提出质疑,强调自己支付的就是158元的全包服务费。
司机声称:平台的“158元一口价”只是一个“广告语”。
他态度强硬地表示,不额外给这900元,他们就不会帮忙搬上楼。
刘女士气得脸色发白,她感觉自己被欺骗了。
她据理力争,指责搬家公司利用虚假的“一口价”广告语诱导消费者下单。
看到刘女士不肯掏钱,三名工人的态度迅速变得恶劣起来。
一人声称,如果刘女士不给钱,他们就耗着,有的是时间和办法对付她。
更让刘女士感到恐惧的是,司机甚至扬起了手,做出要打人进行恐吓。
对峙持续了一个多小时。面对三个身强力壮、言语威胁的男性,孤身一人的刘女士感到了巨大的恐惧和无力。
她担心日后被报复,毕竟这些人已经知道了她的新住址。
在极度的恐慌和无奈之下,刘女士最终选择了屈服,支付了900元现金。
然而,事情的发展再次突破了底线。三名工人收到900元后,并没将物品搬上楼,而是驾车离去。
刘女士看着散落一地的行李物品,既愤怒又无助:多收了数倍于原价的费用,却连最基本的服务都没完成,这简直是明目张胆的抢劫!
刘女士向第三方平台发起了投诉,同时,她也果断地拨打了报警电话,向警方报案。
警方的介入揭开了这家搬家公司更深层的黑幕。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并非初犯。
自成立以来,他们在平台上都收到了大量投诉,投诉的内容与刘女士的遭遇惊人地相似。
几乎都是利用“158元一口价”,吸引顾客下单,然后在搬家过程中,一旦物品装车,即实际控制了客户的财物,便立即以各种名目强行加价。
有的要求加收100元所谓的“人工费”,有的则按小时索要高额工时费,每小时400元。
客户拒绝支付额外费用时,他们便威胁将已经装车的物品就地卸下不管;
还会进行言语上的恐吓、大声吵闹、辱骂、长时间纠缠,最终迫使客户就范。
如果遇到态度极其强硬、敢于正面冲突的客户,他们象征性多收一点作罢。
这家搬家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往往是其标榜的“一口价”的两倍,甚至在某些案例中高达九倍之多!
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纠纷范畴,带有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的性质。
最终,这个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有8名成员被抓获归案,另有两人在得知风声后主动投案。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搬家公司发布“158元一口价”的广告,隐瞒了后续会强行收取高额人工费的关键信息,侵犯了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在服务过程中强行加价并进行威胁,剥夺了刘女士自主选择权,也违背了基本的诚信经营原则。
刘女士有权要求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依法主张赔偿。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王某、赵某、高某等7名主犯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相应罚金。
这一判决,不仅为刘女士等受害消费者讨回了公道,更以法律的名义严惩了不法经营者。
任何利用虚假宣传、胁迫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